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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21〕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作者: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1-11

区直各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和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将自治区本级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就自治区本级七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1〕18号)有效期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10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二、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1〕16号)两份文件规定的定点采购标准为“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因“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桂财采〔2021〕61号文件印发后,原定点适用范围已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需实行政府采购,故桂财采〔2021〕14号、桂财采〔2021〕16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不再执行。

三、车辆协议供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9〕7号)到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已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改为实行供货供应商征集入围方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车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其协议供货采购标准按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即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0〕58号)两份文件中,涉及内容因均属《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不受分散采购限额调整的影响,故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四、印刷服务定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0〕46号)有效期内,结合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实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印刷。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不满1万元的印刷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不实行定点采购,也无需政府采购。因“印刷服务”属《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不受分散采购限额调整的影响,故桂财采〔2020〕46号文件其余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不做调整。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轮各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到期后自动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3号)自上一轮各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到期后已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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