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 作者: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1-02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即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是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等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要求,从而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前期无法预知,非归因于采购人的情况。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失败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五)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的申请。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明确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第几种适用情形。
2.组织专业人员论证。采购人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分别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进行论证。专业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选定的专业人员不得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并指明符合本通知第几种适用情形。其中属于本通知第(三)种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须提供原合同复印件。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见附件1)。
3.开展审核前公示。属于本通知第(一)、(五)种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为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的,需先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由采购人自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http://www.ccgp-guangxi.gov.cn/ZcyAnnouncement
/ZcyAnnouncement6/index.html)公示单一来源项目内容,并按照规定格式发布公示文书(见附件2)。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4.开展集体决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将本单位或本系统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且属于本通知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第(一)、(五)种情形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5.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预算金额(如属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项目,拟一次性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还应在正文中明确采购时限、每年预算金额、合计预算金额等)及资金来源;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包括采购需求调查结论等,明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第几种适用情形;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鼓励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因相同原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定期归集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述第2、3、4(本议题部分,下同)、5项材料,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要准备上述第2、4、5项材料,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系统上报采购计划备案时,于“附件信息”栏上传备查。
(二)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提供上述第5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见附件3)。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到同级主管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不予批复的理由。
专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第几种适用情形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采购人因公示文书不规范或公示完成后发现错漏的,需自行更正后重新公示。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执行
(一)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见附件4),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本通知公示内容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3.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三)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七)终止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资金预算的。
五、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究采购人相关法律责任。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
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一)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财政管理实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根据需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3.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意见
4.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