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购单位须知
- 作者: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9-06-27
请购单位须知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特拟定该须知。合同签订后,请购单位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落实合同履行的相关工作。
一、请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发货、收货。
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采[2015]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成合同义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请购单位应主动配合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合同履约验收中,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或者产品型号已更新换代,请购单位经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中标价格,或者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换新产品的,请购单位向国资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补充约定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请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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