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
- 作者: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7-12-14
广西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区人民政府、区财政厅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推进我校采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设备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设备,包括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设备论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我校大型设备论证有序开展。
第二章 大型设备采购的论证要求
第四条 大型设备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前期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采购项目的附件。
第五条 大型设备论证方案的参数:原则上要求每一种大型设备参考的品牌不少于三个,其性能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价位为同档次的产品;大型设备技术参数在满足使用要求情况下不能是唯一性,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三个参考品牌,为三个参考品牌共有参数,不应带有倾向性、排他性;关键的、特别需要的参数、性能要求必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大型设备采购必须经过请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采购可行性的论证意见,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在此基础上由学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大型设备采购的论证管理
第七条 分级论证管理:单价1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设备,由请购单位组织三人以上单数专家论证。申请人陈述申购理由,专家组提出意见与建议,形成论证意见。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在请购单位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有关专家要求为:校外专家至少2名、校内专家至少1名。
第八条 大型设备论证包括内容:经费预算情况、国内外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校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本部门同类仪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先进性、适用性等,对大型设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要求、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具有唯一性、倾向性、排他性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论证小组认为项目中的大型设备市场调研不够充分、方案不够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通过发布征询公告、邀请厂家(或代理商)介绍设备情况或组织人员到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做进一步市场调研等方式获取信息,对原方案进行修改。采购方案按论证修改意见修改后,作为采购依据。
第九条 论证报告的有效期限为自论证之日起两年。
第四章 大型设备采购论证纪律
第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大型设备采购论证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大型设备采购应当实行论证而不论证的,或故意将金额拆分论证限额以下而逃避论证的。
(二)非法干预、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接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软件类产品、其他货物的采购可行性论证工作原则上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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