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大国资〔2016〕3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6-11-01
桂医大国资〔2016〕3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
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实施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2016年6月29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黄超 录入:刘昭华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与处罚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代管经费及学校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二条 凡属责任人(资产占有使用人及/或单位资产管理员,下同)因主观过错而造成的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形(以下统称“固定资产损失”),均认定为固定资产损失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具有主观过错:
(一)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或指导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造成资产损失。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将固定资产携带出校外,造成资产无法收回的。
(四)因保管失职造成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五)在机构和人员变动时,未按《广西医科大学人员、机构变动固定资产交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交接而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赔偿,使用单位应根据事故轻重程度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责任事故系多人共同造成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较大金额的资产毁损、丢失或因严重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责成赔偿外,还应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赔偿责任人的确定及赔偿事项审批权限参照《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确定,我校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酌情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赔偿数额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损坏或丢失零配件,重置后可正常使用的,只计算重置零配件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无法直接计算仪器设备损失价值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数额:
应赔偿金额=账面原值×
最低赔偿数额不低于该资产账面原值的2%。预计使用年限参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检查后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后,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人拒不执行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赔偿。
第八条 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时,应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表》,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认定,报校领导审批后,出具赔偿责任认定书,一式三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三)使用单位收到赔偿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单(见附表2)后一个月内,督促责任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赔款,并将缴款票据(复印件)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逾期不缴的由财务处从当事人奖励绩效中扣缴。
第九条 对隐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清查时发现使用单位有该等情形的,除责任人应按价赔偿外,还可对使用单位处以赔偿数额50%的罚款,罚款从使用单位的单位维持费中扣除。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使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使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表
2.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单
附表1
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表
申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清单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购置时间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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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坏、丢失事件经过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事故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申报单位指资产的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附表2
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单
申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购置时间 | 单价(元) | 数量 | 金额(元) | 预计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应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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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总数(台/件) |
| 赔偿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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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国资处、财务处、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国有资产管理处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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